业主大会一审败诉 不服判决已上诉

13.01.2016  10:43

  去年10月10日,温州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告房开公司所有权确认一案,该业主大会要求法院确认涉案小区内的会所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本网2015年10月12日曾作报道)。
  “嘉鸿花园”小区业主大会是2013年3月25日由温州鹿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该案为全国首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与房开公司对簿公堂案,备受社会关注。
  近日,鹿城法院一审驳回了“嘉鸿花园”业主大会主张对小区会所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昨天,“嘉鸿花园”业主大会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鹿城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大会对涉案的会所主张享有所有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理由有三:
  第一,根据房开公司的立项、报批材料和相关政府文件批复,涉案会所系小区配套设施,为小区业主提供配套服务,房开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约定条款中承诺会所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九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但会所即便作为小区配套设施,涉及的是会所的功能和使用性质,不是会所权属的确认。目前,在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区会所没有作明确界定,也没有对权属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关于住宅小区会所的权属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确认。
  第二,商品房价格高不能推断会所系业主所有。庭审时,业主大会一方以“嘉鸿花园”商品房售价高于周边小区商品房为由主张涉案会所建设成本已纳入小区商品房售价中,并据此推断涉案会所属业主所有。但法院认为,涉案小区商品房属于市场流通之商品,其售价受特定产权内涵、权利义务和市场供需状况影响,而非仅由成本确定。即使住宅小区因含会所而价格略高也不能推定为会所属业主共有。
  第三,涉案会所是房开公司投资建设,且其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对小区会所的权属有明确约定,合同同时约定公共部分分摊面积不含会所,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小区会所权属问题达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