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医师规培制度试点年内启动

12.01.2016  18:00

八部门发文明确,2020年要形成完整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

        本报讯 记者 谭 嘉 1月11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2016年,遴选有条件的专科启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初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形成较为完善可行的组织管理体系、培训体系和有效的政策支撑体系,形成完整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

       参加专科规培包括3类人员

       当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已在全国实施,抓紧构建与之紧密衔接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贯通高素质临床医师成长渠道的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提出,申请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分为3类人员: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拟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工作的医师,或需要进一步整体提升专业水平的医师;具备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纳入试点范围的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按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内容与要求接受培训并参加考核。

       培训以参加本专科的临床实践能力培训为主,同时接受相关科室的轮转培训和有关临床科研与教学训练,培训年限一般为2年~4年。按要求完成培训并通过结业考核者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培训合格证书,并作为从事专科医师工作的重要条件。

       基地设在经认定的三级医院

       根据《指导意见》,培训对象需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接受培训。全国统一制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培训基地设在经过认定的条件良好的三级医疗机构,培训基地下设若干专科基地,专科基地由本专科科室牵头,会同相关轮转培训科室等组成。符合条件具有专科优势的其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可作为协同单位。

       《指导意见》提出,严格培训标准和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监测评估机制,对培训基地加强检查指导,建立不合格基地退出机制。完善临床带教师资的遴选、培训、激励与管理工作,将带教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培训基地临床医师绩效考核、薪酬发放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培训合格可申请博士学位

       《指导意见》明确,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是培训基地临床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可享受同级同类人员相关待遇。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培训基地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助。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专科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具有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根据《指导意见》,完成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通过结业考核者,在符合国家学位授予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个体行医时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予以优先。在全面启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省(区、市),可将取得专科医师规培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岗位聘用的优先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