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座谈公共文化服务立法

03.02.2015  12:2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目标,并将文化立法作为重要的立法领域之一。日前,《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意见》精神,文化部近日在北京组织召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座谈会,研讨新形势下如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立法。

  座谈会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通报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制定的进展情况。北京大学教授李国新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行业基本法,之下可有一些配套法规、行政规章,之上还应该有文化基本法。清华大学教授杨永恒认为,公共文化立法从内容上应立足于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要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加强立法前期的公众参与和部门协商;此外,还要建立法律的动态监督、评估和修订机制。中国传媒大学教授范周建议,公共文化立法中会涉及很多非现行文化部门主管领域,相关部门要有所准备。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吴理财提出,立法也要考虑我国的特点,出台相应规定和条例保护老少边穷地区和特定群体的权益。

  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张旭建议,文化部应加大力度促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浙江省文化厅公共文化处副处长阮可说,一些地方希望能有刚性指标纳入公共文化立法。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表示,公共文化司将根据专家的意见,制定公共文化立法的工作规划,推进相关标准、规范和部门规章出台。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政策法规司和国家图书馆、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代表也在座谈会上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