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24棵树引发的刑与罚 ——浙江省长兴县首份生态修复令发布小记
“拿到修复令,我回到村里马上就到村委会报告,争取早日完成200小时的义务劳动。”
1月18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发出判令,要求被告人沈某以公益劳动的形式修复环境,沈某表示很后悔并希望今后能够多为护林做贡献。
据了解,2015年12月~2017年12月,被告人沈某在其承包的礼岕村毛竹山上,用环剥的手段毁坏24株树木;后经相关司法鉴定,被毁坏树种为金钱松,其中18株树木已经死亡。金钱松是著名的古老残遗植物,最早的化石发现于西伯利亚东部与西部的晚白垩世地层中,目前只在我国长江中下游少数地区幸存,分布零星,个体稀少,现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从而依法提起诉讼。
“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向法院申请修复环境,并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生态环境修复协议,一方面考虑其年逾七旬、患有多种疾病,另一方面为秉持环资审判惩罚犯罪与修复环境并重的司法理念,我们决定将其修复环境的情节作为量刑参考。”该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陈慧娟说。随后法院对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其发出修复令,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参加野生植被养护管理、季节性护林、森林消防宣传、现身说法警示他人等公益劳动,由村委会计时并建立跟踪监督台账,被告人须按修复令要求完成公益劳动,否则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我们派了一位护林员指导其护林,今后老沈不仅要看山护林,还会参与我们平常的宣传教育活动,向更多的村民普及保护山林环境的知识。”礼岕村村委会主任钱寿芳说。
陈慧娟介绍说,这是该县首次以修复令的形式启动环境修复程序,体现了保护和修复优先的司法理念,不仅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还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与修复受损环境,取得了“一判双赢”的良好效果。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