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钱就不给激活 哪有这道理
19.08.2015 11:38
本文来源: 工商局
网络电话卡被停用
记者了解到,所谓朗亿惠民网络电话充值卡,就是利用第三方软件做转接业务,将主叫业务变成被叫业务,这样一来打电话就不花钱。使用时先输入网址wap2.langyitongxin.com,然后下载安装“朗亿惠民”软件,再在软件账号上输入自己的手机号,密码自己设定。最后登录软件点击软件右上角→话费充值→朗亿惠民充值,输入充值卡密码充值之后进入软件就可以拨打电话。
据刘先生介绍,2014年9月,他从青岛朗瑞通信有限公司的官网上看到一则宣传朗亿惠民网络电话充值卡的广告,其内容为“省钱就是赚钱,话费有限沟通无限”。尤其是每张面值为100元的充值卡仅卖5元钱。刘先生告诉记者,当他看到如此大的优惠条件后,就忍不住多买了几张,除了自己使用以外还送给了一些亲戚和朋友。“毕竟是才花5元钱就能拨打100元的电话,太实惠了。”刘先生说。
2015年4月,朗亿惠民网络电话充值卡又推出了面值1000元的电话充值卡,售价才50元,刘先生又买了十几张,可没想到7月初电话就再也无法打通。刘先生联系通讯公司,客服人员告诉他,软件被停用了,如果还想继续使用,就必须再交原来购买充值卡费用的七到八倍的钱。
刘先生认为,通信公司做法非常不合理,擅自停用了软件不说,竟然还要再加钱才能使用,显然涉嫌欺骗。7月6日,刘先生找到青岛朗瑞通信有限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目前像刘先生这样的消费者在全国各地大约有好几万人,也都是因为软件升级不缴费而被迫停用。刘先生想退掉还没有使用完的充值卡,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通信公司拒回应
记者采访中发现,刘先生的情况并不是个例。辽宁省阜新市哈先生告诉记者,今年5月他和亲戚朋友购买了大约300多张朗亿的季度卡,每张卡价值40元,声称开通后在三个月内可以随便打电话。可是买回来之后,没过一星期这些卡就不能使用。而且客服态度极其强硬,告诉哈先生要想使用就必须加钱,否则无法使用。7月20日,黑龙江省绥化市的薛先生在电话里告诉记者,手里也有很多朗亿卡不能使用了,身边的很多朋友也有一样的情况。工作人员也是说,需要加钱换另一个软件,否则不能使用。
7月20日,青岛朗瑞通信有限公司客服部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全国使用朗亿惠民网络电话充值卡大约有几万人,公司现在正在给原有的软件升级改造,所以卖出去的朗亿惠民网络电话充值卡目前都已经停止使用了,等改造升级完后公司会通知所有用户继续使用。当记者询问软件升级后是不是需要再加钱才能使用时,这位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为了进一步了解继续使用朗亿惠民网络电话充值卡到底加不加费用,7月21日上午,记者连续多次拨打青岛朗瑞通信有限公司客服部电话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的两部手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几个投诉人拨打该公司客服电话,对方一看是举报人的电话干脆就不接了。截至发稿时,青岛朗瑞通信有限公司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擅自加钱不合法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认为,青岛朗瑞通信有限公司销售软件电话卡,已与消费者事实构成合同关系,修改条款或增加费用应与消费者商定,擅自变更或增加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王云鹏说,同时,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王云鹏认为,鉴于以上规定,青岛朗瑞通信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承诺的义务,不应再加价,如像通信公司工作人员所说只是升级改造,不存在再交钱问题,等升级完继续使用,消费者可选择等待升级后使用,也可根据需要选择退卡。如果通信公司不履行承诺,消费者可向通信管理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维权律师,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谢凯凯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从多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首先《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其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也就是说,刘先生等购买网络电话卡的消费者,可以选择继续使用未升级的服务或其它等值服务,更何况软件开发的费用本就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通信公司这种不交钱就让电话卡完全无法使用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就是赤裸裸的强制交易。上述企业通过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做法有欺诈的嫌疑,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赔偿。”谢凯凯说。
本文来源: 工商局
19.08.2015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