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下车检修被撞死 所驾车辆保险公司免责
07.04.2015 11:46
本文来源: 法院
之后,王某家属诉至慈溪法院,要求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重型主挂车车主承担。但货车的保险公司以不需要对本车驾驶员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判决重型主挂车的保险公司和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该条例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同时,商业险合同也约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也就是说,驾驶员并不属于本车保险公司所赔偿的受害第三人的范围,货车的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责任。
责任保险的设立,源于机动车这一危险物品在运行过程中对道路上不特定的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其目的在于保障因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他人。这里的他人,应是不能控制机动车致害危险的人,而驾驶员无论是否处于车下,均系机动车这一危险物品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驾驶员暂时与机动车在空间上的脱离,不能使其成为本车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
本文来源: 法院
07.04.2015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