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楼市新九条 下月起至明年底外地居民可购房落户
昨日,市房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我市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了发布和解读。据了解,我市将允许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登记落户。此项措施是我市在稳定住房消费方面的一次重要尝试。
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比例限制
此次我市共出台9条意见,从优化市场环境、盘活存量资产、稳定住房消费等方面给予调控。
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方面,将各类棚户区改造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比例,适当控制2015年和2016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和进度。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比例限制,即取消了开发项目90平方米以下套型需70%的限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调整户型结构。
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适当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的用地供应,对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租赁型保障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下月起至明年底外地居民可购房落户
在满足本市户籍居民住房保障的前提下,可将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纳入限价商品房保障范围。对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房屋征迁时选择货币化安置将给予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我市借鉴杭州、福州、大连等城市做法,加快推进征迁项目货币化安置。建立存量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给予被征迁人价格优惠,组织被征迁人购买存量商品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使用国开行政策性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各级政府主导的征迁项目,有条件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实行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改革试点。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也可将尚未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整体转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
借鉴上海、大连等城市做法,调整了普通住房认定标准。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且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住房(含公寓类住房)可按普通住房享受信贷、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转让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加大住房商业性贷款支持,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并加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
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
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提取门槛、扩大使用范围、实现省内异地贷款、推行组合贷款、降低申请贷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允许直系亲属间互提公积金购房,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和使用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5万元;偿还贷款年限可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90-144平方米的(含144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此外,我市还就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和加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方面出台了相关意见。
(来源:《西安日报》记者/朱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