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下城法院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定案
02.06.2015 12:05
本文来源: 法院
他到底偷了几辆电动车?为此,杭州下城法院首次运用人脸识别技术,锁定犯罪嫌疑人确为被告人本人,并确认被告人偷完第一辆后,又顺手牵羊偷走了第二辆。
昨天,下城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到底偷了几辆电动车?
今年4月9日,下城检察院以席某某犯盗窃罪向下城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席某某在2014年12月27日18点25分左右,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的“江湖一家人”饭店西侧墙边,趁无人之际窃得两辆电瓶车。一辆是史某某停在此处的华速迅鹰牌电动车,另一辆是金某某的“FUNYARD”牌电动自行车(价值2500元)。
得手后,席某某和他人将窃得的“FUNYARD”牌电动自行车销赃得款1200元。
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5年4月28日,下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他当庭辩解说,自己仅盗窃1辆电动自行车,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2辆。法官注意到,在下城检察院接受审讯期间,席某某也曾有过这样的辩解。
人脸识别技术补足证据锁链
回到案子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通过超分辨率等手段,对现场的监控录像做了画面强化处理,并对监控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的眉毛、鼻子、耳朵、脸上的痦痣等十多处人脸特征,与被告人席某某的标准照片进行专业性比对鉴定。最终,根据公安机关的比对,法院认定监控录像中的人即为本案被告人席某某。
另外,司法鉴定中心录像资料鉴定意见书及光盘,也都证明送检监控录像资料视频画面中,身穿深色立领上衣的盗车嫌疑人人像为被告人席某某所留。
监控录像显示,2014年12月27日18时25分许、18时45分许,被告人席某某在同伙盗窃第一辆电动车时帮助望风,随后其直接盗窃了第二辆电动自行车并将车推走。
据此,对被告人席某某辩解“只偷了一辆电动车”的说法,下城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罪名成立
根据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结合录像资料鉴定意见书及光盘,下城法院认为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认定被告人席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杭州下城区盗窃两辆电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定,被告人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席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席某某当庭未表示上诉。
本案是下城区首例通过运用人脸识别技术锁定嫌疑人、侦破犯罪过程的案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价值的线索往往就藏在监控录像中。人脸识别技术能最大限度还原案发经过,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加强法官内心确信,最终认定案件的犯罪事实并做出相关判决。
链接
人脸识别技术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对输入的人脸图象或者视频流,首先判断其是否存在人脸, 如果存在人脸,则进一步给出人脸的位置、大小和各个主要面部器官的位置信息,并依据这些信息,进一步提取每个人脸中所蕴涵的身份特征,并将其与已知的人脸进行对比,从而识别每个人脸的身份。
本文来源: 法院
02.06.2015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