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上诉并向省银监会投诉获受理
近日,天台陆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状告稠州银行总行、杭州分行、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及客户经理李某在其贷款期间,以购买“积分”为名,要求她额外支付款项为银行贴息揽储一案(本报2015年8月24日曾作报道),又有了新的进展。
法院审理查明,陆女士在银行放贷当天上午曾打款53200元给该案的被告之一洪某,洪某在扣除6270元后,将剩余的46930元转给了案外人曾女士,要求拉190万元存款到稠州银行涌金支行工作人员李某即陆女士的客户经理名下,曾女士又以同样方式通过王某等人,最终找到两位存款户,将190万元存款存在李某名下。
陆女士称,自己与洪某并不相识,联系方式是客户经理李某所提供,打款也是在李某授意下进行的。“每次办理手续前,李某都会代表稠州银行杭州分行、涌金支行告知,必须先向他人购买‘积分’为银行拉存款才能办理贷款。”陆女士说,2011年到2014年,在李某指示下她先后花费28万余元向陌生的第三人购买“积分”,其中起诉涉及的9万余元仅为2013、2014两年间的“积分款”,其余因证据不足并未主张。
但是,面对陆女士的控诉,被告方稠州银行对“积分”一事坚决否认,并表示双方的合作完全是市场化行为,所谓“积分”只是原告臆想出来的,陆女士与洪某等人的资金往来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并不能证明与银行发放贷款有所关联。
今年8月,杭州上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陆女士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是李某要求其购买“积分”或指示付款,亦不足以证明该付款行为与其获得贷款有所关联,据此驳回陆女士的诉讼请求。
但此事并未就此了结,陆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2013-2014年间,稠州银行杭州分行及涌金支行的2次放贷时间都与陆女士向洪某等第3人打款时间一致,洪某等人辗转拉来的存款又恰好存在陆女士的客户经理李某名下,如果不是银行方面事先授意,不可能这么巧合。一审败诉后,陆女士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并向浙江省银监局投诉。
近日,浙江银监局受理了陆女士的投诉,并建议双方调解,但目前双方仍未达成共识。浙江银监局表示,将按照信访处理相关规定对此事进行调查,并给陆女士一个答复。
近年来,有关银行高息揽储、违规放贷等不规范经营问题时常见诸报端,引起社会热议和广泛关注。对此,银监会于2012年出台了禁止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的“七不准”规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遵守落实。作为储户,面对上述情况时应该提高警惕,正确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