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为漂流上紧箍咒 竹筏橡皮艇等不得超水域范围活动

02.09.2015  20:00

   浙江在线9月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董洁 编辑/胡芸) “小小竹排江中游,巍巍青山两岸走……”浙江因多山多水,漂流景点遍地开花,也吸引了很多周边省份的游客。如何保障这些水上活动的安全?从今年9月1日起,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以立法形式对漂流等水上活动的监管和责任归属用法律条款进行了规范。

  条例加强了内河非通航水与水上活动的监管,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对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划定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水域范围。

  规定对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竹筏、橡皮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车、脚踏车、水上气球等超越划定水域范围活动的情形,由海事管理机构、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此外,条例明确界定了内河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的含义和范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这在省级条例中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