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经验得到有序复制推广

23.04.2015  13:52

  4月2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受李克强总理委托,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他表示,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运行。一年多来,上海市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介绍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时,汪洋充分肯定:一是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二是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运行。三是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制度创新有序推进。四是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
  汪洋同时不回避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他指出,一是自贸试验区范围小制约试验效果。上海自贸试验区只有28.78平方公里,而且局限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工业企业很少,也没有居民,部分开放措施没有对象,试点效果打了折扣。二是改革举措推进的协同性不够。许多改革举措涉及多个部门,尽管各部门改革积极性都很高,但不同部门改革的重点、次序、节奏不一致,容易出现改革措施不统一、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三是对外开放的力度有待加强。上海自贸试验区2013、2014两版负面清单公布后,有关方面评价清单偏长,开放度不够,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四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仍需探索。目前只是建立了监管的基本框架,各项法规、政策、技术手段、执法队伍都还不能完全跟上,操作性有待增强。受自贸试验区地域小、产业单一等因素影响,现有监管体系尚未经受真正考验。
  有序复制推广分为两个步骤
  可复制、可推广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本要求。汪洋提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分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运行一周年之前,有关部门对看得准、效果好的试点事项,陆续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复制推广,共有27项。其中,涉及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共13项,包括注册资本认缴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等;涉及贸易便利化改革共10项,包括“先进区、后报关”、保税展示交易、集中汇总纳税等;涉及金融改革开放举措共4项,包括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取消对外担保行政审批等。
  第二步是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运行一周年后,上海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全面的总结评估,在此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统一作出复制推广的部署。
  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有28项,涉及五个方面:一是投资管理领域,包括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等9项;二是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等5项;三是金融领域,包括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等4项;四是服务业领域,包括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等5项;五是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等5项。
  在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6项,包括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进口货物预检验等。
  进一步做好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
  汪洋介绍说,为进一步解决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检验改革开放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及其适应性,积累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经验,在总结评估上海自贸试验区有关工作基础上,2014年12月,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广东、天津、福建依托现有新区、园区,新设3个自贸试验区,并扩展上海自贸试验区区域。国务院将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督促工作方案加快实施。今年4月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战略定位、总体目标、实施范围、主要任务和措施。
  ——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近期,国务院建立了由30个中央部门组成的自贸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自贸试验区建设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一方面,要抓好纵向协调。引导4个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鼓励制度创新,不搞政策攀比,形成各具特色的改革开放高地。广东自贸试验区突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合作;天津自贸试验区突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福建自贸试验区突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上海自贸试验区要进一步深挖改革潜力,拓宽改革领域,争当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等方面的“领头羊”。另一方面,抓好横向协调。针对各部门有些改革不同步、相关政策不一致、推进工作不协同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避免出现工作措施落不了地的情况。
  ——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制度创新,检验试点成效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能够形成并复制、推广多少制度创新的成果。各试验区在试验过程中将积极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发展,国务院也将及时总结评估4个自贸试验区试点的进展状况,提出在全国或具备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复制推广相关成果和扩大试点的意见建议。
  ——切实防控风险和守住底线。能否有效防控风险,是检验自贸试验区制度建设成败的重要标准。该放的要坚决放,该管的要坚决管,只有管得好,才能放得开。一要发挥并检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作用。前两年的负面清单是由上海市制定的,这次国家统一制定了适用于4个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条目数由上海自贸试验区2014年版的139条缩减至122条,进一步扩大了开放。要根据试验情况,及时调整负面清单,既能有利于扩大开放,又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二要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统一适用于4个自贸试验区的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配套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与过去的相关规定相比,拓宽了安全审查范围,从主要审查外资并购扩大到绿地投资;丰富了安全审查的内容,将互联网、文化、协议控制(VIE)等敏感领域和商业模式都纳入进来;完善了审查工作机制和程序,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地方管理机构的职责。这项工作经验不多,将在试验中逐步完善。三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特别要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手段,筑牢“防火墙”。
  ——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与立法工作的衔接。试验有阶段性、临时性的特点,制度创新经过试验证明有效的,将不定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此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