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施行

26.12.2014  10:37

  日前,市政府召开《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该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规范了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完善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制度。一是将专职消防队纳入市应急联动体系,明确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调派;二是对专职消防队的训练与执勤要求作了严格规范;三是细化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范围;四是对单位专职消防队接受调派赴外单位和其他场所执行任务所产生的损耗,进一步明确了损耗补偿制度。

 

  (二)明确志愿消防队的管理要求。一是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同时明确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动轨道交通两条线以上换乘枢纽站点等5类单位和场所积极组建志愿消防队;二是对志愿消防队的人员培训提出了专门要求;三是明确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

 

  (三)强化基层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一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组织;二是明确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性质为承担火灾预防工作的消防队伍,这与政府专职消防队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有明显区别;三是对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工作职责、业务训练和人员培训等作了相应规定。

 

  (四)加大对社会消防组织的保障力度。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开展工作;二是要求用人单位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消防组织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四是对特殊工时管理、薪酬待遇、职业健康、税费优惠、伤亡抚恤、再就业服务等作出具体规定。

 

  (五)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行为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二是对政府专职消防队未落实执勤规范的行为明确了行政责任;三是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不服从调派指挥的行为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