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用水总量统计新增取用水户名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
浙水办保〔2016〕15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上报用水总量 统计新增取用水户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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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用水总量统计对象代表性,进一步提升用水总量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2016年度在填报原有调查对象第四季度用水量的同时需上报本年度新增取用水户名录,新增原则参考附件1,上报表格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 (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请于2017年1月13日前向市水利局上报原有调查对象2016年第四季度水量数据及新增名录;2月10日前补充完整统计表内所有信息,同时上报新增名录中公共供水户及5万方以上自备水工业企业2016年全年用水量。 (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请于2017年1月20日前汇总上报原有调查对象2016年第四季度水量数据及汇总后的新增名录;2月17日前汇总上报2016年度全部用水总量统计表,同时上报新增名录中公共供水户和5万方以上自备水源工业企业2016年全年用水量。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水利河口研究院,钱依忞;电话:15088728522,0571-86486175;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省水利厅水资源水保处,胡漩璇,电话:0571-87826640。
附件:1. 2016年度用水总量统计名录新增方案 2. 2016年度用水总量统计新增名录上报表式 3. 日供水量200万方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名录表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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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