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主要内容
今天,杭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共十三条。主要在相关征收工作程序和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两大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细化与调整。其中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有三大亮点:
1、规定了在征收过程中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包括普惠性和特殊性保底政策。普惠性的最低保障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例如:被征收房屋30平方米(以下均为建筑面积),若其按房屋价值折算可产权调换安置35平方米,实际安置的安置房屋为60平方米,该安置房屋13(即48-35)平方米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其余12(即60-48)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结算。
另外,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特殊保底政策为:安置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不支付差价,因自然间不可分割、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为与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相衔接,对其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例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且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不超过48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为35平方米,实际安置房屋为60平方米,该安置房屋13(48-3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其余12(60-48)平方米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该安置房屋60平方米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2.新设定了“住改非”补偿标准。 即房屋产权登记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还可根据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例如: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产权登记面积为60平方米,评估价值为每平方米2万元,实际用于营业面积为40平方米,则一次性适当补助最高为:40平方米*2万元/平方米*20%=16万元。
3.调整了直管公房的补偿政策。 原规定现调整为:征收直管公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房管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应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承租人并保持原租赁关系。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价值应最接近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另外关于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主要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根据临时安置费标准或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由以前的4%调提高到5%,临时安置费标准也由之前的4个月提高到1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