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公厕被撞伤 求赔偿获支持

25.05.2015  12:17
公共建筑物致人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担责   黑灯瞎火上厕所不慎撞伤鼻子,应由谁担责?
  今年2月7日20时,嘉善黄先生在上公共厕所时,因厕所内没有开灯,撞上了悬挂在半空中的卷帘门受伤,花去医疗费用8000余元。
  之后,黄先生以公共厕所管理部门管理不善为由,将其诉至嘉善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疤修复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8960.92元。
  经审理,公厕管理部门在公共建筑物管理方面存在疏忽。黄先生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未尽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的注意义务。
  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厕管理部门赔偿黄先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
  评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公共建筑致人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举证证明其确系公共建筑物致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免责。
  本案中,公共厕所管理部门对公共厕所的管理存在疏忽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