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意外未必都由工伤兜底

22.10.2014  19:10
——社会呼吁:摔伤之虞尚需商业险种止痛

  记者阮向民报道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四种情形,诸如下班途中买菜遭遇车祸之类可认定为工伤。但是,并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所有意外,都能以工伤论处。意外即工伤,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读。
  上下班途中不慎摔伤并非工伤情形
  近日,媒体公布了一个案例:李先生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决定到他家附近的菜市场买菜,不料途中不慎跌落路旁沟内受伤。李先生要求对其所受伤害认定工伤,劳动部门不予认定,李先生将劳动局诉至法院。结果法院判决维持了当地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换句话说,即使当事人确实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其发生意外的情况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国明告诉记者,诸如此类的意外还有不少,比如自己开车擦了树、撞了墙,或者由于雨雪天路面湿滑导致摔伤等等,这种由于单方事故仅仅造成本人受伤的情形,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摔伤事故发生率远高于车祸
  去年1月初下了一场雪,在短短22个小时里,杭城出动了院前急救186次,其中不少是上下班途中不慎摔伤的员工。
  这两天,记者就上下班途中意外工伤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随机采访了部分杭州市民,很多人对于“摔伤”和“车祸”在工伤认定中的不同结论并不知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上下班途中发生摔伤的可能性远高于车祸,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感觉有点担心。有不少市民认为,现在恶劣天气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台风、暴雪一旦出现,上下班路上摔伤很难避免,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保护,那不成了自己倒霉啦?
  投保商业险是双赢结果
  上下班途中发生摔伤事故怎么办?薛国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规定得很明确,这样的情形认定工伤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他告诉记者,其实《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新近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保障已经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这样的规定比许多国家都要更加优越。比如在美国,工伤的认定只局限于工作场所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出差途中,至于上下班途中出现的意外,即使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被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的。
  “但是有一点也许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美国,无论是单位和个人,都有比较强烈的商业保险意愿。”薛国明说,通过商业险种来防备上下班途中的意外,对于单位和职工来说,都应该是一种双赢的结果。
  他告诉记者,作为企业,需要肩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一般来说,非工伤认定范围之内的上下班伤害情况,一旦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企业从社会公德的角度也不能不闻不问,各级工会也会通过调解等方式,为职工争取一份保障。
  “与其到时开支大笔的补偿,还不如未雨绸缪,在工伤保险之外,辅助一些商业险种。”他介绍说,有两个险种是值得单位考虑的。
  一种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一险种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不过这险种往往需要具备“外来”、“剧烈”、“偶然”等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对于程度不是特别严重的摔伤事故,不一定能够得上赔付标准。
  还有一种是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或者上下班途中、在工作场所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相比之下,雇主责任险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伤害保障更有针对性。
  记者了解到,目前省内不少企业开始尝试投保雇主责任险。薛国明认为,商业险种逐渐纳入职工保障,是社会的呼吁,也是时代进步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