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三门检察院试水检察公开宣告获点赞
浙江在线杭州1月19日讯 ( 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范跃红/阮家骅/韦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罗某作不起诉决定。”1月15日,浙江在线记者在浙江三门县检察院见证了一次检察“公开宣告”的全过程。
庄严肃穆的审查厅内,检察官介绍案情、阐述理由、宣读决定,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发表意见。最终,罗某被依法作出不被起诉的决定,在场的各方对这一决定均表示认可。
去年开始,浙江三门县检察院设置检察审查厅这一专门场所,规范开展终结性检察决定的公开审查和公开宣告。“让群众和当事人通过亲历到每一起案件中来,切身感受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三门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检察决定公开审查和宣告,有利于提高检察决定的公信力、化解案件背后的社会矛盾。
截至目前,三门县检察院已对拟作出终结性决定的案件公开审查12件次,对已经作出的终结性决定进行公开宣告40余次。该探索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肯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转变“告而不宣”检察审查厅内公开宣告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检察决定宣告有明确的规定,如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院公开宣布,对案件的公开审查可以在检察院进行,也可以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但长期以来,不起诉等结论性决定的宣布都处于一种“告而不宣”的状态,场所封闭,程序随意,当事人缺乏对执法过程的参与和感知,自始至终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程度不同地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在此背景下,三门县检察院根据省检察院关于终结性检察决定公开宣告和说理的规定,探索构建终结性检察决定公开审查和宣告机制。使得案件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不但能够直观地听取决定的公开宣告,而且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有序地参与检察决定的公开审查过程。
为了使得终结性检察决定公开审查和公开宣告以符合司法性质的方式进行,三门县检察院改变了以往在较为封闭的办公室或会议室中工作的办法,建立了一个较为严肃又能依法、公开、公正地执行程序行为的司法审查场所。
这一场所被命名为“检察审查厅”,主要功能是对具备条件并可能作出终结性检察决定的案件,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公开审查,而对于具备条件已作出的终结性检察决定进行公开宣告和释法说理。
“检察审查厅和法院一样,对于可以公开的案件,普通市民均可以申请旁听。”三门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群众满意 多方见证交通肇事罪嫌疑人不被起诉
哪一类案件可以符合这样的条件?近日,浙江在线记者见证了一起案件的公开宣告。
2014年8月8日,三门人罗某驾驶浙JEL677号轿车从泗淋开往海游。
上午10时25分许,行经74省道南延毛叶村路段时,因雨天路滑,罗某操作不当,刹车后导致车辆失控发生打滑,轿车撞上同向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
在这起事故中,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罗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罗某被公安机关刑拘;随后,该案移送至三门县检察院。
按照正常程序,罗某在该案中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可能会被起诉至法院。不过,因为案发后罗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480880元,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罗某所在社区和负责此案的交警中队均认为,由于双方已达谅解协议,该案可以对罗某不起诉。
这起案件,检方认为符合有可能作出终结性检察决定的案件。
2015年1月15日,三门县检察院的检察审查厅内,被害人家属、交警中队代表、社区代表、村委会主任等齐聚一堂,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告。
其中,被害人家属认为,罗某在案发后并没有到医院看望,但事后尚能积极赔偿;“人死不能复生,而生者依然要继续生活。”被害人家属最终同意对罗某不起诉。
负责该案的交警中队中队长郑某某、民警陈某某、社区代表浦坝港镇干部方某某在审查厅内发言均表示,既然该案双方已赔偿,同意作不起诉处理。
三门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犯罪嫌疑人罗某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48万余元,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真实有效。
最终,三门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罗丙港作不起诉决定。
浙江在线记者全程见证了这次公开宣告,可以清晰看到,各方在检察审查厅内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整个过程公开透明,让所有人都信服。
三门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特定的司法程序、在特定场所公开宣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决定,将检察权由传统的封闭化、无声化和行政化运行模式改为公开化、有声化和司法化模式,是一种将检察权的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有益探索。
法学专家:完全契合检察权司法化的发展方向
在构建终结性检察决定公开审查和宣告机制之前,三门检察院曾邀请多位国内知名专家对此机制进行论证。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胡勇认为,一直以来,检察机关作出的各种法律决定基本是在检察官办公室里进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也影响了检察权公信力和权威。他指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作出的各种法律决定应当通过严肃的司法礼仪和严格司法程序来解决法律威严的问题,使检察执法从粗犷型向精细型转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谢佑平教授认为,长期以来检察权以关门做事的行政化运行模式开展工作,使得检察机关变成一个相对封闭的部门,使得老百姓不了解检察的性质和职能,认知度太低,只有专业的人士才能认识到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这引起了太多的弊端,对检察机关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三门县院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进行公开审查和宣告的模式合乎检察工作的特质要求,完全契合检察权司法化的发展方向。
据悉,截至目前,三门县检察院已对拟作出终结性决定的案件公开审查12件次,对已经作出的终结性决定进行公开宣告40余次。该探索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肯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