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不还 妻子应否担责
17.11.2014 11:26
本文来源: 法院
罗某称,2012年11月,蒋某和金某向他借款19万元用于经营浴室,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借款。然而借款到期后,两人都没有还款。无奈之下,他只好告上了海宁法院。借款发生时,金某和薛某还是夫妻,所以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薛某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薛某答辩称:“我和金某结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经济都是相互独立的,我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金某生意上的事情,我不知道,对于本案的借款我也不知道。这笔钱我不应该承担责任。”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蒋某和金某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薛某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点评: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难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不应当笼统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薛某对借款并不知情,而且借款的用途是用作经营蒋某的浴室,借款主要是由蒋某支配和使用,而非用作金某和薛某的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此外,薛某一直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此,罗某要求薛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文来源: 法院
17.11.2014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