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并出售417万条车主信息
25岁的徐含标是浙江东阳人,原本在温州经营一家广告公司。由于生意不好,2013年5月至9月,他伙同陈丽敏、陈宪静,在温州市区合租了一处房产,由徐含标通过网络从他人处非法购买江苏、浙江、福建等地轿车车主个人信息后,三人分别在出租房内利用电脑,在某知名人力资源网站上发布车主个人信息。
三人发布的信息引起了不少保险公司、房地产经纪人的注意,他们便通过“QQ”与三人联系。陈丽敏、陈宪静负责将有意向购买个人信息的“客户”的联系方式发给徐含标,由徐含标和“客户”通过网络完成交易。短短4个月,徐含标获利7万余元、陈丽敏获利5000元、陈宪静获利1万余元。
2013年11月,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并从徐含标的电脑中提取非法获取的轿车车主个人信息374万余条,从陈丽敏的电脑中提取非法获取的轿车车主个人信息36万余条,从陈宪静的电脑中提取非法获取的轿车车主个人信息近7万条。案发后,陈丽敏、陈宪静退出各自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含标、陈丽敏、陈宪静结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观察■
相关领域工作人员应有职业操守
近年来,从事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行业中的一些工作人员,利用其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便利,为了牟利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以来,鹿城法院共判处5起同类案件,共有10人被问刑,他们之中,有私家侦探、协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等。
互联网成为该类犯罪的交易渠道。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身份一般具有隐蔽性,不直接与“卖家”接触,有些“卖家”甚至不知道“买家”的姓名、住址、职业。但据一些被告人交代,来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买家”,有些也只是“中间商”,他们通过低价购买海量信息,再高价转卖给医药销售代表、各行业销售人员和其他业务人员。在该院判决的案例中,一条公民信息最低5分钱,最高可以20元出售。
作为最接近公民隐私信息数据的工作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好公民的“隐私信息”,切不可为利所驱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