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投诉10个月收到近2万条 杭州要为网购立规

06.12.2014  12:05

  作为全国首部网购交易管理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政府昨发布《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今年1至10月,杭州市12315热线来电中,涉及网络销售平台的投诉电话17768个,占到同期投诉总量的近半。这些投诉多集中于商品与描述不符、虚假宣传、快递错投等,或有商家不执行“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等。

  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7种活动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的7种活动: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

  (三)对他人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不正当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或者举报;

  (四)恶意实施批量购买、批量退货、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

  (五)虚构网络交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构交易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

  (六)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或者发布虚假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七)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团购要审查并记录

  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组织团购活动的,应当对团购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团购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予记录。

  如果未对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记录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从事网上支付结算等服务的,应当向交易双方提供安全、可靠、合法的支付结算方式,并采取措施保障与支付结算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

  提供搜索、排名服务的,应当对有偿搜索、排名结果进行区分并予标记。如果未对有偿搜索、排名结果进行区分、标记的,又未改正的,可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并因此获取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如未向消费者披露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促销期间内不能变更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性,在网页上以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说明所经营商品和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生产者名称和住所、运费、配送方式、支付方式、退换货方式等信息;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说明。

  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促销的,发布的促销信息应当明确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促销活动未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在促销期间内,不得任意变更促销信息;促销商品售完时,应当即时明示。

  如果网络交易经营者发布促销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误导消费者,或者在促销期间任意变更促销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有审查义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如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的,应当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如果违反本规定,未提交工商登记信息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对进入平台从事经营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建立档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明知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主体资格信息,而为其提供平台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争议和解、调解制度,设立消费争议处理机构。

  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与网络交易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调解。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内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