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跨界倾倒3万多吨污泥

16.12.2017  06:29

  12月12日,一起非法跨界倾倒印染污泥的污染环境案二审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湖州中院院长李章军担任审判长,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孙颖出庭履行职务。湖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局工作人员等30余人旁听庭审。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一辆货车反复在绍兴和长兴之间跑动,将共计32619余吨的印染污泥非法倾倒在长兴县某墙体公司外的土坑里,造成倾倒点附近镉超标。

    法院经审理查明,安吉人张某二、罗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长兴的张某生,谈妥从绍兴某公司污泥处理中心运输印染污泥提供给长兴某墙体材料公司使用。被告人张某二安排人前往安吉(北)高速路口接运输污泥的货车到长兴某墙体材料公司,以及从货车驾驶员处接收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被告人张某生负责接收污泥并在现场指挥倾倒。在长兴某墙体材料公司无法继续接收印染污泥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将从绍兴某公司污泥处理中心运输出的印染污泥倾倒在长兴某墙体材料公司外的土坑中,共计32619余吨。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鉴定,长兴某墙体材料公司东面的土坑污泥倾倒点附近水体、土壤的监测指标远高于基线值,造成环境污染。截至2016年10月25日,这批污泥的清运基本完成,花费1200余万元。

    一审判决中, 6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其中被告人张某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之后被告人张某生和罗某提起上诉。张某生上诉称,自己对于污泥的性质一无所知,只知道这些污泥均已经过处理,无毒无害,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决。罗某上诉称,自己不是整个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只是给人打工,不清楚自己的工作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且有悔罪和立功表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上诉人张某生和罗某二人明知印染污泥会造成环境污染,仍实施倾倒印染污泥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且二人到案后存在串供的行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正确,建议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控辩双方围绕倾倒污泥的数量及公司财产损失、倾倒印染污泥的性质、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激烈辩论。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张某生负责接收污泥,并收取好处费,其在污泥倾倒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罗某参与策划污泥生意,并代表安吉某公司签订《印染干污泥处置合同》,共同指挥倾倒,参与了整个犯罪活动。其虽领取固定工资,但远高于正常劳务收入,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