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资炒股遭强平 杭州一股民2000万元打了水漂

13.10.2015  10:32

  自己手里有2000万元资金,周先生说他又以信托的方式配资5000万元投入股市,没想到遇上今年的股灾,一个月下来,股票基本买什么亏什么,最后除了一支股票因为停牌之外,其他的股票被信托公司强行平仓了,算下来他的2000万元资金大部分化为乌有。

  事后周先生认为,虽然他与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但信托公司实际从事的是场外配资的行为,而这被证监部门认为是造成今年股灾的重要原因。因此,周先生咬定信托公司是超范围经营,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要求信托公司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信托公司则认为,周先生是炒股亏了钱,想把损失转嫁给信托公司。

  昨天下午,杭州甚至是全省首例对外公开的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在杭州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双方都全权委托律师出庭。

   “配资”炒股,自己的2000万元打了水漂

  “在本次纠纷前,原告从没炒过股,也没有自己的股票账户。”周先生的代理律师的说法,让周先生的身份显得有些神秘,法庭上公开的信息显示,周先生今年将近60岁,诸暨人,在杭州定居。而被告一方则表示,周先生对金融和信托等投资理财比较熟悉。

  双方基本都认可的事实是,今年5月底,也就是股市最好的时候,双方签订了一份信托合同,周先生出资2000万元作为一般信托资金,获得信托公司按照1∶2.5比例的融资款5000万元作为优先信托资金。

  根据周先生的说法,随后他用被告公司提供的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证券专用账户,利用总计7000万元的资金进行A股股票交易,定名为“聚鑫2号第56期”信托计划。

  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该信托单元的预警线,一旦股市行情有变,到达止损线时,信托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将证券账户内股票强行平仓,在扣除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及信托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返还周先生。

  一开始,周先生操盘的股票还算正常,从6月中下旬开始,股市暴跌并陷入股灾。到7月6日左右,因为早已经到了止损线,信托公司对周先生操盘的除停牌股票以外的股票自行进行止损、变现操作,并自行进行了清算、分配,收取信托收益及管理费。

  周先生算了一下,自己的2000万元资金信托公司仅返还了36万余元,一个月左右账面可以看得到的亏损超过了1100万元,其他的资金信托公司不肯返还,也就是说他自有的2000万元资金基本打了水漂。

  所签合同是否合法,是双方争议焦点

  周先生一方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是信托合同,但实际上是被告出借资金供原告用于股票交易,名为信托,但实质系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关系。而被告作为一家信托公司并未取得融资融券交易的特许经营资格,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秩序以及监管秩序。

  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系无效合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清算分配后的剩余资金及利息损失;请求确认被告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及其产生的红利等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将涉诉股票变更登记至原告指定的证券账户;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已扣取的管理费及收益;请求判令赔偿投资股票损失等共计11108661.98元。

  “周先生是自己炒股亏了钱,想让信托公司来分担损失。”信托公司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就是合法、有效的信托合同,他们的信托产品也在银监会备过案。信托公司当庭承认,信托奖金都用于炒股,但称他们只是根据合同规定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管理费,而周先生是投资人的代表。信托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股灾”两个字在法庭上反复提及,按周先生一方的说法,如果没有遇上股灾,有钱大家一起赚,周先生操盘的股票赚到的钱大家一起分,但现在他2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大部分都亏掉了,损失不能由周先生一人来承担。

  根据双方在法庭上的说法,除了信托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管理费外,5000万元的配资银行要按8%的标准收取利息收益。

  因为双方分歧太大,法官要求双方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庭将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通讯员 西法 本报记者 陈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