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青年未婚生子再结男友 拖欠6万元抚养费被告
中新浙江网12月4日电(记者 施佳秀 通讯员 钱俊皓 张莉)女青年吴某在杭州打工相识男青年田某,花前月下恋爱之后生下一女,可女儿5岁时吴某与田某协议分手,约定女儿由父亲田某抚养,母亲吴某分两次支付抚养费8万元,但吴某在支付2万元后拒绝支付余款6万元。记者4日从浙江衢州衢江法院获悉,该院杜泽法庭依法缺席判决吴某支付田某女儿抚养费6万元。
1986年出生的田某是贵州省绥阳县的男青年,2006年他在杭州打工时认识了一同打工的90后女青年吴某,吴某系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双方经过自由恋爱,于2007年按农村习惯在贵州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10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吴某娟。
由于两人靠打工维持生计,女儿主要放在贵州田某老家抚养。田某、吴某两人后来又转到金华市打工。
据了解,在金华打工期间,吴某又有了新男友,与田某的感情开始疏远,最后两人的感情生活走到了尽头。
2014年9月6日,双方自愿达成分手协议,协议约定:非婚生女吴某娟由田某抚养,吴某于2014年9月6日支付田某子女抚养费20000元,于2015年9月7日支付田某子女抚养费60000元。协议时,吴某的新男友还在场表示会履行协议的。
协议当日吴某兑现了20000元,但剩余的60000元到期后,吴某一直拒绝支付。为此,田某多次到吴某老家讨要该款,甚至还闹到了当地派出所,但还是无果而返。
之后,吴某干脆躲着避着田某,不接田某的电话。田某无奈于2015年10月8日到衢江法院杜泽法庭起诉,要求判令吴某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0元。
法庭收到诉状后电话联系上了被告吴某,吴某承认与田某达成过分手协议,但事后觉得抚养费数额太高交付时间太短。承办法官只能通过被告在电话中确认的短信送达方式,在衢江法院短信平台上向被告吴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吴某在答辩期间未作答辩,开庭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庭审认定,原告田某提交的2014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有效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达成有关子女抚养费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现第二期60000元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某子女抚养费60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