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红头文件”要承担法律后果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夕,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确认“安徽省政府作出45号通知行为违法”。法院宣布政府“红头文件”无效,这一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份文件,具体内容是要求当地75家烟花爆竹企业限时关闭。安徽省政府认为,这是一次产业调整,有现实需要,但法院判定“不能因此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槌落下了,并且,这是省级政府在基层法院输了一审,司法表现给人硬气的感觉。
行政诉讼法修法之际,人们对于法院有权审理“红头文件”的新修条款,可能信心不足。有权审理,固然可以让政府坐到法庭上,但案件实质走向也许是另一回事。如今,新法颁布前后很短的时间内,就有了政府败诉的案例,可见审理权限之真实。胜败不是关键,司法的权力并不等同于政府败诉,但能够判决政府败诉,这就是动真格的审理,是法治取得进展的表现。
相较于“民告官”,审理“红头文件”更强势。“红头文件”,即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很大程度上,包含了诸多政府自由裁量的空间。审理“红头文件”,并非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针对政府的某一项决策,“压力”更大,毕竟,一桩官司的输赢,直接决定了一项政策是否能够继续推行,是关乎“地方大计”的事情。
我们经常听说“决策合法性”,这是抽象的说法,司法环节却是实实在在的审查。一项决策合不合法,以前的主导权多在政府,听证会举办了,民意征集了,合法性就有了,但这些是不是仅仅走形式,其实谁也说不清楚。法院审理,基于法理逻辑,“合法性”获得高度理性化、客观化的展现,有一说一,程序井然。决策合不合法,应受到条分缕析的拷问。
审理是事后进行,但审理权限的存在,必将逼迫政府决策之时,务必提前保持高度克制。人们经常说“一纸红头文件”,说明一些决策之轻率,在纸面上、在办公室里就做了匆匆决定,不调查、不研究,公众利益被简单化对待,容易引起矛盾。有了司法环节的审理,草率决策就要付出代价,决策之前自当谨慎掂量,因为有法律后果。
依法行政,当然是行政方式、手段要依法进行,其实也说明行政权力本身的施展,应当化身为一套法律程式。“一纸红头文件”就定了的事,拍脑袋决定的事,不外乎长官意志。有时候,一些地方政府辩解道,政策意图是好的,“有现实需要”,但百姓未必这么看,百姓看重的是政策的具体内容到底为谁带来了实惠,又有可能侵犯到谁的利益。唯有一套法律程式,让行政权力从一开始,就讲程序、规范,良好的决策意图,可以分解为一个个经得起考验的手段、方式。
这一判决应该不会是孤例。文件背后的决策,不可能是一个人的行为,它是一个部门、一地政府的集体智慧,惟其如此,一项决策的判决,是会引起足够动静的,这对司法、对法院的腰杆有更高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级法院判决省级政府的“红头文件”无效,几乎可以洞见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这个现状,让人颇具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