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第三轮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6〕692号

24.10.2016  17:20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工作,根据《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浙土资发〔2015〕35号),就规划报批程序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论证、听证

   (一)征求意见。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规划》初稿征求同级发改、经信、财政、科技、交通、建设、规划、水利、林业、环保、旅游、安监等部门和有矿业活动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的意见,按反馈意见适当修改规划,形成规划论证稿,并附修改说明。如对规划重要内容(如规划分区、规划区块等)存在不一致意见,应及时沟通协调;经沟通仍难统一的,须提请规划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规划论证。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聘请专家并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召开论证会,对规划主要指标、规划分区、矿山布局(开采规划区块)、重点项目、与上级规划和同级相关规划的衔接等内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根据论证意见修改规划,并形成修改说明。专家论证会应以专家意见为主,部门代表发言需提供书面意见。专家组成员以省矿产资源规划专家库内的专家为主,少数可聘请熟悉当地情况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专家组人数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5-9人。

   (三)规划听证。

  规划论证稿经修改完善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门户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规划听证公告,召开规划听证会,形成听证纪要。根据听证意见和纪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形成规划送审稿。

  二、规划审查

   (一)市级规划。

  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厅矿产资源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开发处、储量处、地环处、规划处、法规处和信息中心,对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经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至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二)县级规划。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地环、法规、规划和信息中心等处室,对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专家参与审查。审查意见经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及数据库进行修改完善。

   (三)规划送审材料要求。

  1.国土资源部门要求规划审查的文件;

  2.规划文本、附表、附图;

  3.规划编制说明。内附:专题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开采规划区块选点联合踏勘表、区块范围论证意见与联合审查表、当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意见;规划征求意见及论证阶段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发文、有关部门及乡镇书面反馈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听证公告原件、听证会签到表、听证纪要;各阶段规划修改说明;

  4.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5.上述规划送审材料的电子光盘;

  6.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上述1-4项材料各10份,电子光盘2份,数据库1份。

  三、规划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意见、公示程序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完成规划修改后,正式行文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意见,进一步完善规划后,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国土资源局网站进行规划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公示完毕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规划审批

  (一)市级规划。

  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由市级人民政府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关于省厅下发的规划修改意见的修改说明应作为文件附件一并上报。省厅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修改说明逐一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提交厅规划领导小组审议。厅规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

  (二)县级规划。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关于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规划修改意见的修改说明应作为文件附件一并上报。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修改说明逐一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提交矿产资源规划领导小组审议。规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复。

  (三)规划报批材料。

  1.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报批文件;

  2.规划文本、附表、附图;

  3.规划编制说明。除附上规划审查阶段要求上报的材料外,还需增加以下材料: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意见的文件及人大书面反馈意见,根据人大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说明、规划公示证明材料(网站截图、报纸原件);

  4.设区市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5.上述规划报批材料的电子光盘;

  6.规划数据库。

  上述1-5项材料一式15 份(套)。市级规划文件材料1套上报省政府,其余14 套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县级规划文件材料1套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其余14套及县级规划数据库报送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五、其他

  (一)按照《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关于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2〕79号)要求,设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批前,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报告书3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通过审查后,抓紧建设设区市规划统一数据库,并及时向省厅提交。

  (三)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切实履行规划审查报批各项程序,推进“阳光规划 ”建设,省厅统一制作了《规划报送文书参考格式》,供参考。

   

  附件: 规划报送文书参考格式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 浙土资厅函〔2016〕6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第三轮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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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24 15: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