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国道永康段改建工程(一期)交(竣)工质量检测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330国道永康段改建工程(一期)交(竣)工质量检测招标已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及国家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投诉。
综合监督部门: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地 址:浙江省人民政府1号楼
电 话:0571-87056769
邮 编:310000
投诉受理部门: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
地 址:杭州市曙光路140号
电 话:0571-87631177
邮 编:310007
行业主管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杭州市梅花碑4号
电 话:0571-87813859
邮 编:310009
招标人:330国道永康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 址: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花园大道2幢1号
电 话:0579-89209933
邮 编:321300
330国道永康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2015年9月17日
评标结果
项目名称:330国道永康段改建工程(一期)交(竣)工质量检测 开标评标日期:2015年9月16日
标段 | 推荐中标人 | 单位名称 | 评标价 (万元) | 项目负责人 | 综合得分 |
第1检测标段 | 中标候选人 | 金华市天平交通工程试验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 570.5351 | 卢懿统 | 91.75 |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标段 | 单位名称 |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
第1检测标段 | 温州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 试验检测员职称不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评标办法第2.2款(3)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330国道永康段改建工程(一期)交(竣)工质量检测
开评标时间:2015年9月16日
招标人名称:330国道永康段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 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 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 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