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龙井非彼“龙井”“西湖龙井”温岭维权
12.12.2014 14:4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规定,西湖龙井茶叶的种植范围是杭州市西湖西面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168平方公里的区域,产区内有9000多家茶农。西湖龙井茶叶包装应具备防伪标志、中国地理标志及西湖龙井商标3个要素。
汪某和杨某都是温岭市某茶叶店业主。“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龙井茶产业协会,怀疑两人存在销售侵害“西湖龙井”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今年8月,协会代理人到汪某、杨某店中购买到标有“西湖龙井”文字图案字样的茶叶,遂发去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二人未予理会。今年9月,该协会将汪某、杨某诉至温岭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这类商品,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10万元,并登报申明消除不良影响。
在庭审中,龙井茶产业协会代理人认为,汪某、杨某未经授权,长期在商品包装上违法使用“西湖龙井”标志,导致公众误认,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给商标权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西湖龙井”品牌的信誉和形象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
经审理,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均以调解结案,两被告分别赔偿龙井茶产业协会57000元。
本文来源: 法院
12.12.2014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