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1.11.2014  11:33

按照黑龙江省松嫩三江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承担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化养殖园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项任务。去年9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工作会议之后,我们组织全办骨干力量进行了深入调研,总结经验,谋划思路,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我们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进两大平原改革试验的基础、动力和抓手,摆上重要位置,集中力量,狠抓推进,由此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壮大了优势主导产业,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提高了项目区现代农业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两大平原改革试验的推动下,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历史最好时期。

重点组建农机合作社。2013年共投入中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1.9亿元,扶持组建农机合作社35个,购置各类农机具1649台套。农机合作社分为龙头企业牵动、村组织领办、大户合作、大户独资四种类型。35个农机合作社规模经营土地98.5万亩,其中农民带地入股22.5万亩,租赁土地19.1万亩,订单农业23.2万亩,代耕33.7万亩。

大力发展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共投入中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6.5亿元,在水稻、玉米、蔬菜、马铃薯等项目区扶持种植专业合作社260个。重点发挥种植专业合作社“统”的功能,以标准化生产提高品质降低成本,对外提升品牌抢占市场,提高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营销品牌化、产品安全化水平。

积极支持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民自发组织,成员30户以上,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两年以上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给予申报的规模化养殖改扩建项目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2013年共投入中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7500万元,扶持养殖专业合作社83个。

扶持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围绕水稻、玉米、奶牛、肉牛、生猪、蔬菜等优势产业,对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经济效益好、与农民利益联系密切的省级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改扩建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或贷款贴息,每个开发县围绕主导产业扶持1—2个龙头企业。2013年共投入中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1.45亿元,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85家。

今年3月,汪洋副总理主持召开新一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汪洋副总理指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农业综合开发的作用更加凸显,任务更加繁重,地位更加重要。汪洋副总理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农业综合开发在其中大有可为,也应该大有作为。

按照汪洋副总理讲话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以项目区为载体,大力培育发展与建设高标准农田和规模化养殖园区紧密相连,具有农业综合开发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打造农业综合开发升级版,为加速推进两大平原改革试验做出新贡献。推进中,坚持“一个升位”,突出“两个配套”,实行“三个倾斜”,做到“四个突出”,努力在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取得新成果。

“一个升位”,就是位置前移,战略升位。财政部和国家农发办领导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上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排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之后的第二位硬任务。在省委、省政府前不久召开的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汇报会上,陈润儿副书记、吕维峰副省长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把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摆上更加突出位置,作为主要任务突出抓好。今后,农业综合开发不仅要推动生产力发展,而且要推进生产关系改革和完善,这是战略思路的重大调整。

“两个配套”:一是建设一处高标准农田,配套一个农机合作社,水田区同时配套育秧大棚、浸种催芽车间,旱田区同时配套烘干仓储设施。通过扶持发展农机合作社,支持农民带地入社,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二是建设一处规模化养殖园区,配套建设养殖合作社,并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紧密衔接,解决养殖园区优质饲草、饲料供给,使养殖合作社与种植合作社利益紧密联结。通过“两个配套”,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全面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组织形式。

“三个倾斜”:一是项目倾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确保完成国务院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同时,重点向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鼓励土地流转规模大、农民股份合作经营体系比较健全的合作社直接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更多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和建设主体。二是资金倾斜。2014年计划安排60%以上的中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历年大幅增加。其中,计划扶持农机合作社58个,扶持种植专业合作社350个,扶持养殖专业合作社95个,扶持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20家。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三是政策倾斜。进一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重点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农业基础设施,提供社会化服务。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并逐步提高投资比重。探索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形成的资产交给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资产收益由全体社员共享。

“四个突出”:一是突出同步规划。坚持制定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同步安排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目标措施。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到哪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延伸到哪里。特别是以高标准农田为平台,集中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随之跟进,配套建设,相得益彰,同步推进。二是突出扶持重点。重点扶持规模较大、特色明显、具有发展潜力、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推进规模经营,壮大优势主导产业,支持项目区农民走合作化之路。三是突出规范运作。因地制宜、因业制宜、因户制宜,推动稳步健康发展。切实解决“规模小、不规范、标准低、科技含量不高、品牌意识不强”等实际问题,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提高规范化水平。本着“择优、超前”的原则,引导单一型农民合作社向混合型、综合型、服务型方向发展,实现全产业链联结。四是突出强化领导。国家农发办对黑龙江省大力倾斜,不仅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足额到位,而且增量资金增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资金总额高于历年,支持黑龙江省推进两大平原改革试验,也为我们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资提供了前提条件。我们组成推进组,深入项目区加强具体指导。创新扶持方式,在巩固壮大已经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上,重点支持社社联合、强强联合,发展联合社、建设示范社。大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如望奎县项目区由农机合作社牵头,联合玉米、马铃薯、红辣椒、菊苣合作社,“一社带四社”,组建联合社,规模经营土地由1万亩发展到5万亩的成功做法。通过培育典型群体,增强辐射带动功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