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长鹿心社:把牢法治方向 坚强政治保证

24.03.2015  10:14
法治中国建设,往什么方向走,靠什么作保障,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两个重大命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


  一、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正确的方向,来自坚强的政治保证。我们要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正确的前进方向。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就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前进方向不偏不移的坚强政治保证。在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必须头脑清醒、旗帜鲜明,必须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必须理直气壮、毫不含糊。


  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须臾不可离的根本要素。“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同样起着决定性作用。历史和现实已经表明,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等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起着重要的政治保障作用。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最根本的政治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必须完整体现这一根本政治要求,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混淆了这一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会缺乏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要正确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正确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论述鲜明地指出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关键,为我们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倡导者和引领者,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同时,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党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得越完善,党的领导地位就越稳固;党的领导地位越稳固,就越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


  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的,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那种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和驳斥。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地完成党的执政使命,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对这一点,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向广大干部群众讲明白、说清楚。


  三、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要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具体行动上。我们既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同时又要不断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保证党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自觉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确保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严禁违法行使权力,这正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员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权大于法的错误思想还有一定市场,有的人甚至一旦掌握了权力就为所欲为,以至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知法犯法、干预司法,这不仅恶化了一些地方和单位的政治生态,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更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要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就得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就要给权力的行使设置清晰的法律边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成为一条人人都要遵守的红线,让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在法律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笼子里用权。


  四、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必须以法治促进公平正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国无法则人无矩,法不公则国不稳。”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更加强烈。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若不能彰显定分止争、权利救济、制约公权等社会功能,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就可能导致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秩序失衡,后果十分严重。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对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全方位部署。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法治守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法者,天下之公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我们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下大力气解决好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始终保持对惩治执法腐败的高压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的权利不遭侵犯、尊严不受践踏。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须臾不曾远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