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低速行驶致重大伤亡
23.12.2014 15:01
本文来源: 法院
今年7月17日,河南人经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拉着一车汽车配件自江苏省江阴市开往浙江省温岭市。当天上午9时许,行驶中的车辆突然发出“砰”的一声巨响,经某靠边停车检查,发现车辆右侧第三轴的内侧轮胎爆胎,可车上备胎又没气了。经某打电话向车主蔡某汇报情况后,估计减速行驶应该问题不大,决定到出口后再做修理。经某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以低于每小时30公里的时速继续向前行驶。
10时许,车辆行驶到九曲岭隧道内时,意外发生了,一辆快速行驶的轻型货车从后方驶来,与经某的车辆发生剧烈碰撞,事故造成轻型货车车主陈某及车上3名乘客死亡,车辆也遭到损坏。事故发生后,经某即打电话报警,随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陈某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重质量,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在高速公路上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经某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重质量,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时速行驶,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陈某和经某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各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8月27日,车主蔡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四被害人方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四被害人亲属的谅解。10月30日,检察院以经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经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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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2014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