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跨地区 异地交叉管辖行政案开庭
09.04.2015 10:27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7月31日,湖州市政府发布《关于湖州市申苏浙皖至申嘉湖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项目(湖东西区一期)国有土地征收决定的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内共有湖州市今盛红木家具总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湖州红木家具总厂)一户被征收人,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69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及其他,湖州市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拟定了补偿方案。
原告湖州市某红木家具总厂则认为给与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无法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相关政府部门也没有履行征收的法定程序。原告认为湖州市政府作出此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征收的实体要件,并且违反了正当法定程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随后,原告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2014年11月28日,原告收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此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湖州中院报请省高院指定,该案由绍兴中院管辖。
事实上,这样“换着审”的异地交叉管辖从2003年起已经在浙江省内法院开始探索进行,但考虑到异地审理使得当事人要赶到异地诉讼,会增加诉讼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不便,所以一般局限在地区内,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同一地区内的基层法院交叉管辖“换着审”。而像这起案件中地级市政府作为被告的“民告官”案件“换着审”,在我省还是第一例。
“异地交叉管辖”旨在推动行政案件审判管辖与行政区划的适当分离,提升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因此绍兴两级法院一直积极推行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制度,根据原告的要求、基层法院的报送申请,仅2014年就指定非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审结案件82件。此次将异地交叉管辖扩大到跨地级市,是我省行政审判探索路程中重要的一步,能更好地防范外部干扰,使法院能轻装上阵,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
本文来源: 法院
09.04.201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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