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服务员盯上客人的银行卡
26.12.2014 10:34
本文来源: 法院
1994年出生的李某是湖北宜城人。初中毕业后,李某前往温州打工,找了一份餐厅服务员的工作。在那里,他认识了30岁的工友兼老乡徐某。
服务员当了一段时间,两人悟出了一些“心得”———来餐厅吃饭的客人经常会拿信用卡或储蓄卡结账,如果能“克隆”客人的卡,就能盗取里面的现金。
于是,李某、徐某和另一个服务员骆某(另案处理)一起商议,利用客人结账时将信用卡交给他们刷卡之际,用读卡器读取信用卡信息,并趁客人刷卡消费之际,偷记密码,再将上述信息交给他人复制信用卡。
2013年9月,李某、徐某、骆某在温州市区学院路某酒店工作期间,窃取王某、林某、胡某3人的信用卡信息,交由他人复制上述信用卡。随后,王某等3人的信用卡被取现、盗刷7.75万元。
得逞后,三人怕行迹败露,便相继辞去了学院路这家餐厅的工作,分头行事。
3个月后,李某和骆某又在温州市区黎明立交桥旁的海鲜餐厅应聘,继续当服务员。他联合覃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故伎重施,获取来餐厅消费的朱某、张某等5人的信用卡信息及密码,盗取52.29万元。
而此时,徐某则在温州市区解放北路某酒楼当服务员。今年2月,徐某也利用这个方法,伙同蔡某窃取翁某、戴某信用卡现金6.6万元。
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徐某、蔡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其中,李某信用卡诈骗金额达60.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徐某信用卡诈骗金额为14.35万元,数额巨大;蔡某信用卡诈骗金额为2万元,数额较大。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8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本文来源: 法院
26.12.2014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