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党组出台《省级文化系统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28.07.2016  14:03

  近日,省文化厅党组出台《浙江省省级文化系统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工作,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省级文化系统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廉洁自律。

  该《制度》主要明确了报告对象、报告内容和方式,紧扣管党治管责任,体现中央、省委有关精神和规定要求。 一是 突出问题导向。《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不贪大求全、不面面俱到,重点对当前领导干部哪些个人事项需要报告、如何报告等问题作了厘清明确。如处级领导干部平时报告事项,除年终填报的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外,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本人发生酒驾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急需报告的事项,在发生后的7天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级文化系统处级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表》报驻厅纪检组。 二是 坚持以上率下。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关键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厅党组眼光向内,从自身做起,树立看齐意识。《制度》规定,省管领导干部平时个人重要事项和年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在报告给省委组织部门的同时,抄送驻厅纪检组,也可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发生变更的事项,填写《浙江省省级文化系统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变更报告表》送驻厅纪检组。 三是 强调制度执行力。领导干部要及时、如实报告个人重要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根据中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视情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