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强化审计监督
12月1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07年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相比,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扩充了审计监督内容,特别对加强审计整改、强化审计结果运用等作了明确规定,将有力推动审计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人大将对审计整改单位进行满意度测评。为了进一步推进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监督实效,《条例》对审计整改相关的报告内容、方式方法、审议处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条例》第三十九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单独提出整改情况报告,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考核、实行问责。《条例》对审计结果运用作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问责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这一规定,有力地支持和保障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提升审计价值。
开发区编入本级政府预算接受人大监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新修订的预算法的要求,条例扩大了审查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更加完整。在适用范围上由原来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扩大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内容扩充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将各类开发区(园区)、派出机关(机构)等编入本级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从根本上解决了目前存在的各类开发区预算编制及审查要求不明晰、预算监督不完整等问题。
在预算监督的重点方面,条例抓住了预算监督的薄弱环节,对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单设章节,进一步规范和严肃预算及预算调整行为。同时突出了重点内容的监督,细化了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等重点预算资金的具体审查内容和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