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项举措助力打破司法改革坚冰

22.04.2015  14:49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袁冬冬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正确方向。《实施方案》对涉及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84项举措进行了任务分工,逐项明确了主要任务、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改革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等事项,为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提供了基本依据。


制度问题是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纠纷呈现高发态势。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工具,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凸显出种种问题,虽然在改革进程中取得一定成效,但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下降等现象仍旧广泛存在,传统的司法体制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为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诸多关于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举措。


为使改革落到实处,《实施方案》为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了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84项改革举措要在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内出台具体落实的政策、措施。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将84项改革举措逐项具体化,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提出可检验的成果要求,提升了改革举措的可操作性。预计到2015年底,相关部门每个月都将推出新的改革举措,形成相应的改革成果。根据上述细节可见,《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将计划落到实处。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项改革都是一次权力分配和利益调整的过程,都存在利益博弈。司法体制改革所涉及的权力主体虽然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和捍卫者,但客观上也存在着部门利益,因此在改革过程中,权力主体本身往往不愿限制或主动让与自己的利益,进而成为改革的阻力。《实施方案》强调,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谋划、提出改革举措,防止把改革简单等同于扩张权力、增加编制、提高待遇,要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性问题上只有打破既得利益,防止权力异化,才能为改革扫清障碍,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出现。


我国当前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推动,强调顶层设计的重要作用。然而回顾以往推行的诸多改革举措中,地方经验往往起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为了使改革更为理性,《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支持地方在符合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目标下积极探索,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重大改革、尚不具备全面推进条件的,要求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只有通过试点,摸着石头过河,才能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不可忽视的是,在改革过程中要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而社会处于不断发展之中。伴随着社会新问题和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法律和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如不对法律进行修订,便会成为改革的羁绊。在过去的改革中,通常是先试点,总结经验之后将其上升为法律。然而当改革思维与法治观念相违背,就会对宪法和法律权威造成损害。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在改革过程中,对需要修改法律或得到立法机关授权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也就是说,对于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凡是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先立后破,方能有序进行。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