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防范,如何严格证据审查判断

18.05.2015  10:59
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梁健   错案的发生与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严存在密切的关联。我们要充分认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点,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基于在案证据材料,审查判断侦查机关是否全面收集、移送了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充分发挥法庭调查证据的功能,真正做到庭审实质化,充分发挥辩护方在严格审查判断证据中的助力作用。

  从已发现并纠正的错案情况看,错案的发生与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严存在密切的关联。因此,要防范错案,必须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笔者认为,严格证据审查判断可以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要充分认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点,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我们知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的真正基点。在目前尚未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前,做到严格证据审查判断尚存在制度上的困扰。不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此,司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并将审判中心理念体现在每一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之中。在以往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构架下,谈不上证据的严格审查判断。在目前诉讼制度将变未变的特殊时期,司法人员如何围绕以审判为中心,如何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尚未推倒重构的情况下,使得目前的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地契合审判中心的诉讼理念,是摆在每一位司法者面前的课题。虽然目前看得见摸得着的基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尚未确立,但每一位司法者心中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点应当已经确立起来,即司法者心中应当已然确立起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并让该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每一个诉讼活动都应当是为了审判而展开,而不是各行其是。尤其是法官,必须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才能保证审查判断证据的方向不会出现偏差。

  二要开拓视野,基于在案证据材料,审查判断侦查机关是否全面收集、移送了证据材料。侦查、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审判,而不是单方面一定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全面收集、固定、保管、移送证据材料是公正审判的基础,也是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的前提。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全面收集、移送证据材料,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判断可能就会出现失误,造成不该起诉的,起诉到法院;不该定罪量刑的,被定罪量刑。因此,全面收集、移送证据材料是侦查机关的应尽职责。但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存在不予收集、移送的现象,由此影响了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因此,要防范错案,其前提是侦查机关必须全面取证、移送证据材料,不能有选择地取证、有选择地移送。在如何发现是否全面收集、移送证据的途径上,一方面,法官可以通过仔细审查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材料,来判断侦查机关是否全面收集和移送了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法官可以通过与侦查、公诉人员的交流沟通,来发现是否存在遗漏证据或者没有移送的证据材料。当发现存在应当收集没有收集、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的证据材料时,应当要求公诉机关或者侦查机关补充收集或移送。

  三要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从已经纠正的错案看,取证程序违法或者取证存在瑕疵的情况大量存在,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规辨认、违规使用狱侦手段等,但是这些证据没有得到排除。当然,非法取证的过程通常不会主动暴露在法官的面前。法官需要通过仔细审查被告人供述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情况,才能发现取证程序存在违法或者严重瑕疵的情况。法官要特别注重对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关键证人证言、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的审查。首先,要特别注重审查讯问笔录、全程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员、被讯问人员、是否签名,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情况是否能吻合等情况。这些信息往往能反映讯问是否存在违规的情况。其次,要特别注重审查辨认笔录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违规之处。在已经纠正的错案中,有的与侦查机关违规让被告人辨认或者让被害人、证人违规指认存在直接关联。有的案件,并非被告人带领侦查人员辨认作案现场,而是侦查人员驾驶汽车带领被告人直奔作案现场让被告人指认现场。审查辨认笔录时,既要注重审查辨认活动本身是否合法,又要适当地跳出,注意分析辨认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而这又有助于我们判断辨认活动是否真实。第三,要严格审查关键证人的证言。对于关键证人,如果经审查认为确实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法庭应当及时通知,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当然,何为关键证人,要结合证人身份、取证环境、证言的重要性、控辩双方的异议程度等,综合进行判断,如果证言对于定案具有决定性作用又确实存疑的,法庭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不可过分信任庭前证言。对于同监犯的证言,要特别注意,应注重审查同监犯证言的提供背景,注意审查同监犯的身份,确定其是否系狱侦耳目,审查有无相关完备的审批材料和工作记录。第四,要特别注重审查侦查实验有无严格模拟真实场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没有严格模拟真实场景做侦查实验,造成误判。第五,要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科学,不迷信鉴定意见。因为鉴定意见以专家证人的面目出现,很多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几乎不做审查就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实践中曾出现鉴定过程与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况。

  四要避免证据材料打包质证,充分发挥法庭调查证据的功能,真正做到庭审实质化。要防范错案,必须高度重视法庭调查环节,诉讼各方有证要举在庭上,不论是公诉机关支持指控的证据,还是辩护律师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辨认、质证、认证,控辩双方要充分发表意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实践中,公诉方宣读、出示证据时常常打包宣读、出示一组证据,如连续宣读某某等八位证人的证言,甚至没有一一宣读或者出示每一位证人的证言内容,就笼统地问被告人对八位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其实,这种举证、质证方式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被告人对于宣读过的八位证人的证言内容也不可能都一一记住,很难提出具体质证意见。因此,对于证据的调查,应一证一质一认。取证、举证、质证最后都要落实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来。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如果控诉方没有证据进行反驳,法官应主动调查,或者依据辩护律师的申请进行调查。

  五要充分发挥辩护方在严格审查判断证据中的助力作用。事实越辩越清,真理越辩越明,控辩双方的充分对抗,能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存在的疑点,防范错案的发生。从错案发生的原因看,以往法庭过分看重公诉机关的意见,对辩护意见重视不够。从纠正的错案情况看,案件中存在的诸多事实和证据问题,其实在辩护意见中已提出,但当时没有经过充分的辩论就被驳回了。因此,法官在庭审中要保持中立,要在庭审中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引导双方展开充分的辩论。在鼓励控辩双方充分对抗的同时,要格外注意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问、质证、辩护等诉讼权利,更加重视辩护意见。对于庭审过程中发现定罪证据存在疑问,但一时无法查证的,应当书面建议公诉机关在庭后补充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开庭质证。如果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书面答复的,法院应当排除存疑的证据,并依据在案的其他证据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