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大妈戴金镶玉项链跳广场舞掉了玉 3800元谁来赔?
一位义乌大妈跳广场舞,把女儿送给她的、戴没几天的、金镶玉项链上的和田玉“跳”没了的投诉,8月11日在永康市有结果了:经市场监管局调解,商家让她换购了另外一个品种的、材质均为千足金的首饰。
8月2日,住在永康市城区的金女士,到当地一家黄金珠宝店,购买了一款标称品名为“千足金和田玉挂坠”的、名牌的金镶玉项链,送给自己的母亲当礼物,其中镶嵌的和田玉一块价格是3829元、千足金的价格是1047元(4.38克重、每克239元),总共付了4876元。
收到女儿送的这份礼物后,金女士的母亲戴在脖子上,甜在内心里。
可是,高兴没几天,意想不到的烦恼就来了。8月10日夜里6点钟左右,金女士的母亲在义乌家中吃过晚饭后、到离家不到50米远的一个广场去跳舞,跳了十几分钟,出汗后感觉脖子上有点痛,低头一看,看到脖子下面挂着项链、悬在胸前靠上面部位有块皮肤红肿了、有痛感;更令她大吃一惊的是,挂在脖子上、悬在胸前的金镶玉项链上的和田玉居然没有了。
“这块玉掉到哪里去了?”金女士的母亲也没心思跳舞了,找遍了广场都没找到。给女儿打电话告知此事后,金女士的母亲当天夜里打着手电筒,再次去寻找,也没找到玉的踪影。
“等天亮后再去找一下”。8月11日凌晨4点半,金女士的父母亲起床后又去寻找,该找的地方两人都找过了,但是这块和田玉还是找不到,全家人心里别提有多难过了。
“我认为:这么短的时间,这条金镶玉项链上的玉就掉落了,是产品的工艺问题导致的。这块掉落并遗失的玉损失是3829元,你们店里承担3000元,剩下的829元我自己来承担,店里负责修好,这样行不行?”8月11日早上,金女士和母亲一起回店反映。
店方说不行,还说店里的解决方案有两个:一,这块玉的损失3829元,顾客和店里各出一半(1914.50元),店里再叫厂家帮忙修复回去;二,给顾客调换同类的金镶玉的产品,数量可以不止一件(两三件也行),但是价格合计不能低于原价4876元。
“产品工艺有问题,是产品质量有问题,还要我出一半的玉的钱没道理!我问过行家了,这块玉店里卖给我的价格是3829元,实际上是不值这个价格的。这条金镶玉项链买来后,戴没几天,上面镶嵌的玉就掉落了、找不到了,我和母亲现在悔都悔死了。继续换和金镶玉项链同类的产品,我还敢换吗?万一玉又掉落遗失了,怎么办?”,金女士坚决不同意店方提出的这两个解决方案,表示可以依法送检定责任,再花点钱也在所不惜。
大妈戴金镶玉项链跳广场舞,结果玉掉了没找回,3800多元损失谁来赔?8月11日下午,双方争到当地市场监管局求公断。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为:该金镶玉项链上镶嵌的“和田玉”掉落了、现在没有办法找回了,是事实。但是,这种情况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还是顾客使用不当,根据目前双方举证难以断定。
根据《浙江省贵金属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三包”暂行办法》规定,该金镶玉项链的三包期是一年,售后10日内,出现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包括镯、链类饰品的装配件失灵、不牢固而影响使用)等质量问题的,顾客有权要求店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在三包有效期内,该金镶玉项链如果属于顾客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损坏的,店方可以不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包括辅助材料和工时费)。
在三包有效期内,该金镶玉项链凭修理记录和证明因为质量问题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由店方负责为顾客免费调换同一品种的饰品。换货时,饰品按原有实际销售价格抵扣新换饰品的价格,原则上所换货价格不低于原货销售价格,所换饰品为原销售饰品的同一品种。顾客对新换饰品至少享受购买原饰品时的优惠主要条件(包括价格、折扣等优惠条件)。
(二)店方不能提供同一品种的饰品,顾客也不愿意调换其他类型的饰品而要求商家退货的,店方应当予以退货,退货时商家应当按实际销售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三)店方能提供同一品种的饰品,顾客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店方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退货时,店方可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时间自开具凭证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并应当扣除修理或待修占用时间。
几经协商,双方在不依法送检、不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一,对该金镶玉项链中玉的价值3829元,顾客金女士出1500元,店方出2329元;二,对金镶玉项链中千足金的价值1047元,按照8月10日的金价1克换1克;三,对上述2329元店方不以现金方式支付,而是折算为千足金首饰的货款,供顾客在该店消费材质全部是千足金的首饰。
相关规定链接
在我省销售的贵金属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哪些问题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要三包?哪些问题不三包?
根据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贵金属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三包”暂行办法》规定,贵金属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一)贵金属下面有肉眼可见的砂眼,反面或底面有明显砂眼,外观有肉眼可见暗缝或数残裂缝影响美观的;(二)贵金属表面有漏镀、挂渍、挫刮痕、锤痕而影响外观的;(三)贵金属相关焊接部位出现漏焊、虚焊或焊接裂缝的;(四)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包括镯、链类饰品的装配件失灵、不牢固而影响使用;(五)销售凭据上未按国家标准标明珠宝玉石名称的;(六)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委托有关检测部门鉴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质量问题。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包括辅助材料和工时费):(一)无有效凭据或饰品与凭据内容不相符的;(二)非承担“三包”的经营者擅自拆动造成损坏的;(三)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坏;(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五)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金华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