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志海副主任赴宁波、金华进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调研
本网讯 3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厉志海带领省人大内司委一行先后到宁波市、金华市,就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进行调研。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充分运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发挥好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推进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1995年,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1999年,我省总工会制定下发了《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施办法》。2006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地方性法规。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做法,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明显成效。
调研组先后与宁波市和金华市当地人社、环保、卫计、工商、安监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企业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定位、重点内容、工作程序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同时,与会人员对省人大内司委起草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厉志海指出,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工会工作法制化的重要举措,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省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要重点把握四条原则:一是要与上位法、与有关政策法规相衔接;二是要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是要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关系相协调;四是要与工会自身职责定位相结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重点是要明确监督的主体、明确监督的对象、明确监督的内容、明确监督的方式、程序。要通过立法,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范化、制度化,使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取得更大的成效。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楼志浪、副主任委员陈燕萍参加了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