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遗失纠纷全国多发 专家:强制补票是懒政更是固守利益
浙江在线杭州10月16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记者/胡昊 首席编辑/赵洁) 昨日,因被强制补票,浙江大学一大二学生状告昆明铁路局的消息一经发布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今天,浙江在线记者采访了涉事的昆明铁路局,对方依然表示车票是购票的唯一凭证,丢了票只能补。翻阅近年新闻报道,因实名制车票遗失引发的纠纷在全国范围内层出不穷,业内人士道出了自己的无奈:查询购票记录会增加工作量。不过,有专家则提出了不同看法,“强制补票的做法不仅懒政,更是铁路运输部门固守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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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学生被强制补票诉诸法庭
昆明铁路局:车票是购票唯一凭证
今年7月份,浙大大二学生陈绘衣在进站上车前发现火车票丢失,遂被乘务人员要求补票,陈绘衣出示多种购票记录和证件,均未被理会,最终陈绘衣只能补了一张全价车票。事后,陈绘衣一纸诉状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
该事件被浙江在线报道后,引起了无数网友讨论,在浙江在线发起的“浙大学生死磕铁路局,你支持谁”的投票中,97%的网友将票投给了大学生。
今天上午,浙江在线记者向昆明铁路局了解情况,对方表示已经接到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通知。一位工作人员说,其实以前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但最后的处理也都是补票,“因为按照规定,确实是需要补票的”。
这位工作人员所提到的规定,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部1997年实施的法规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
不过,规程迄今已经有18年了,这期间,中国的铁路已从快速直达列车,变成了动车组,速度和舒适度有了天壤之别,就连购票方式,也从以前只能排队购买,到现在网络、手机、电话、柜台等多种方式购买。
当记者提到这个规定是十多年前制定的时候,该工作人员说,在没有新的相应法规颁布之前,也只能参照这个法规了。
对于接下来的应诉,昆明铁路局方面表示,正在准备中,具体暂时不方便说。
记者随后又向昆明铁路局的12306客服咨询,热线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车票是购票的唯一凭证,如果丢了票,只能补票”。
实名制车票遗失纠纷全国多发
有法院已判消费者胜
浙江在线记者了解到,自从火车票实现实名制后,旅客因遗失车票被强制补票的案例层出不穷。
2014年4月,陈伟(化名)通过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票,并正常检票进站乘车。出站检票时,车票不见了,陈伟提出凭本人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反馈至个人邮箱的购票通知,要求车站核实后放行。但杭州火车站坚持认为根据规定车票遗失就必须全额补票才予以放行。经交涉未果,陈伟不得已全额补票后被放行。
之后,陈伟向浙江消保委投诉此事。因浙江消保委陆续接到类似投诉,于是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但案件未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
同样的案例还发生在一位湖南旅客身上。2014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遗失车票,他也在出站时被要求全价补票。
事后,身为律师的何奎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称“广铁集团”,管辖广东、湖南、海南三省境内铁路)告上了法庭,要求广铁集团退还164.5元的车票款、2元补票手续费,并象征性赔偿1元钱的损失。
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广铁集团向何奎退还补票票款。法院认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但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已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
然而,在全国因实名制车票丢失被强制补票的纠纷越来越多,而且已有法院判例支持消费者主张的情况下,类似案件依然层出不穷。
18年的业内行规在车票实名制后仍被沿用
律师:已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在全国多起实名制火车票遗失纠纷案中,铁路运输企业均拿出一份行业内的法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作为其强制要求旅客补票的依据。
这部法规由铁道部颁布于1997年,当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上位法制定而成,至今已经过去了18年。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节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这说明这份运输规程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徐霄燕认为,1997年铁道部出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在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的背景下制定的,在当时纸质车票丢失,乘客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购票的情况下,要求另行购票有其合理性。
徐霄燕称,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铁路运输部门已可事先查证旅客是否购票,仍把另行购票作为对消费者遗失车票的唯一处理措施,是对铁路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的断章取义和片面理解。
徐霄燕表示,如果将该规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理解为“消费者遗失车票应另行补票,即使有证据证明已购票也不例外”,该条很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也应被认定无效。
业内人士:查询购票记录会增加工作量
专家:“一刀切”的做法是懒政更是固守利益
其实,有业内人士指出,旅客丢票后到铁路部门进行查验,在技术上并没有太多问题,但他们也有自己的担忧。
上海铁路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透露,其实车票个人的购买记录是可以查询的,但是“一趟火车下来,只要有三五个人丢了票,就要一个一个核实,出站口的工作量就会增加,而那时又是出站人流最密集的时候,我们首先是保证人群的疏通,所以一般来说,要求补票是最快,也是最直接的办法”,这位人士这样告诉浙江在线记者。
不过,有人持不同意见。浙江省社科院教授、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杨建华认为,铁路运输企业采取强制补票这样简单“一刀切”的做法,不仅仅是一种懒政的表现,更是为了固守自己的利益。
“消费者在铁路运输企业购票,相当于已经形成一个双方的运输合同,完全有据可查,当消费者把这样的凭据展现给他们时,又不被采纳,这又相当于单方面撕毁合同,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害。”
杨建华表示,铁路运输企业在行业内具备垄断地位,已经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多种政策及优惠,现在面对消费者时却不肯退让,甚至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说白了就是为了固守自己的那份利益,这样的行为着实有损铁路行业的企业形象,更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杨建华称,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从这些不断发生的纠纷案件中不断思考、反思和吸取教训,制定出新的适应当下实际的政策法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只有这样铁路运输企业才称得上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