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雾霾天气预防工作的通知

25.10.2014  14:06

各区教育局(社发局)、各直属学校: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99号)精神,杭州市教育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杭州市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与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室外活动安排联动机制的通知》(杭教高中〔2014〕1号)。依据天气变化规律,每年进入秋冬季后,杭州市区雾霾天气高发,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雾霾天气预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各区教育局(社发局)和学校要落实局长、校长为组长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落实专人每日定时查看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和市气象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次日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熟悉不同空气质量指数条件下的各项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当空气质量指数(AQI)第二日预报值在151—200之间(中度污染),可通过家校通、电子屏等途径和方式告知家长,并安排患有呼吸道、心脏疾病以及特异体质的学生和幼儿减少室外活动;当空气质量指数(AQI)第二日预报值>201,但尚未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时或学校附近监测点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值与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空气质量指数平均值有较大差异时,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可根据《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中不同空气质量指数(AQI)值下的健康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当空气质量指数(AQI)第二日预报值>201,全市启动应急响应时,各学校和托幼机构须依据各等级应急响应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各项应急措施。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停课决定须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所属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各项防护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雾霾天气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依据卫生、交警等部门提供的雾霾天气条件的预防和保护要求和中小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交通安全提示,通过相关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校园广播、校园电子屏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并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措施,科学安排,合理调整学生(幼儿)室内外活动的时间和内容,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安全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教学秩序科学有序进行。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