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整改路面坑洼致老人摔跤骨折 施工方给予补偿
17.11.2014 14:20
本文来源: 浙江网
中新浙江网11月16日电(见习记者 张骏 通讯员 汤伟良)这两天,年近六旬的王大爷很高兴,因为他两年前在施工路面摔伤一事终于在双方的协商下达成庭外和解。
两年多前,王大爷在自家店门口走路摔倒,一开始并无异常,谁知道一段时间后发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尾椎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老人认为自己受伤与施工单位施工时乱堆土石致路面坑洼且未树立警示标志有关,私下多次协商无果,遂于今年7月份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并诉至南浔法院。
据当事人及目击者的回忆,当时王大爷家店面所在道路两旁都在施工,路边泥土堆得很高,王大爷出门在跨过泥土堆时不小心摔倒。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施工方承认,当时因施工产生的泥土确实对行人的出行造成了影响。
然而该案起诉时间距离事发近两年,当初整改的路面业已修整完毕,事发时该路段的情况很难调查取证。考虑到王大爷受伤的事实,施工方最终同意按实际情况给予王大爷一定补偿。
承办法官介绍,在法院审理的路面施工导致人身损害案件中,由于施工路面周围大多没有安装监控设施,又因当事人缺乏证据留存意识,往往难以进行有效举证。
法官建议,在施工路段特别是繁忙路段,施工单位应当放置明显标志牌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另外行人若在施工路面受伤应及时就医,并留存必要的证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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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2014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