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默许”需问责跟进

13.05.2015  11:19

近日出炉的《湖南外向型经济法治环境研究报告》显示,受访企业普遍认为,外向型经济法治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审批事项太多。报告建议,对申请人手续齐全有效的报批申请,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接件并分送各审批部门受理后,审批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视为“超时默许”。


“超时默许”之所以备受关注,一是将“超时责任”明确还给政府部门,降低了社会成本;二是立竿见影地提高了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但这一制度在改变超时审批上究竟能发挥多大的实际意义,不少人仍心存疑虑。目前,行政审批的突出问题是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重审批,轻监管。换句话说,就是进门的“门槛”设得高,一旦进了“门”,几乎就放任自流了。因此,要使“超时默许”机制叫好又叫座,不仅要在审批权限上明确要求,还要与责任追究紧密挂钩,将问责的“板子”及时打到位,这对建设现代政府、解决不作为的问题和保护企业和公民利益提出了更高要求。


总之,程序不减、时间缩短、保证质量,是对基层行政审批改革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些要求,在推行“超时默许”的过程中,行政问责显得格外重要。如果责任追究形同虚设,或者力度不够,就不足以警戒行政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行政审批中长期搁置、拖延不办的问题就会面貌依旧,甚至变本加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