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已于2016年6月24日公布施行。32号令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范围、对象、审核权限、操作程序和交易规则,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各省属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全面贯彻落实32号令,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是指省属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二、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省属企业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省属企业控股权的,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省属企业决定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以及省属企业本级和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事项。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以下简称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须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批准。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本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向省国资委备案;如有变化,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备。
三、采取公开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审核下列文件:产权转让有关决议文件、产权转让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转让行为有关论证情况,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和债务以及转让收益处置方案,转让公告主要内容等)、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必要时审核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文件。
四、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样式见附件1)。
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增资的,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增资有关决议文件、增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增资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等)、增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必要时审核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文件。
六、根据32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经省属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中,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形,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所持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的情形,是指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七、企业资产租赁应纳入资产交易范围规范管理,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租赁,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租赁的,由租赁方逐级报省属企业审核批准,其租赁价格不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八、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省属企业要按照应进必进、规范操作的原则,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阳光交易。
目前省国资委选定浙江产权交易所,作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今后根据工作需要,作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九、浙江产权交易所应根据国有资产交易需要,建立健全相关交易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和流程设计,规范交易行为,为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完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后,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
十一、省属企业每半年、浙江产权交易所每季度做好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统计分析工作,并分别于每半年末、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将当年累计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统计汇总后报省国资委(含电子表,样式见附件2)。
十二、省属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交易是否履行相应决策和批准程序,交易过程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存在未在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等行为。各省属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将定期对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十三、省属企业应及时研究制定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资产租赁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和工作责任,并将各项管理制度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十四、原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文件规定与32号令及本通知不一致的,以32号令和本通知为准。
十五、省国资委代为监管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交易资格条件设置事项备案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国资委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