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审计监督

12.05.2015  14:05

  2015年4月27日,由贵州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审计厅共同起草的《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十二届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把关,既是对政府资金负责,更是对纳税人负责。近年来,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全力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期间,全省审计机关审减概算、预算、结算、决算374.55亿元,平均每年审减124.85亿元,平均核减率10.06%,有效地提高了投资效益。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我省结合政府审计机关多年审计监督工作实践拟定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存在的,诸如审计机关力量严重不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范围不明确及审计决定得不到有效执行、成果得不到有效利用等困难和问题进行了规范,主要有: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条例(草案)》第二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并参照相关省份的做法,明确审计机关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同时,为了保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真实、合法,明确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核查权和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利益共享及费用共摊原则,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情况明确费用的承担。对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由财政予以保障;对资金来源多元化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建设项目成本。这样规定,既保证了全额财政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又区别不同情况,减轻了财政负担;三是为有效解决政府投资建设规模和数量不断加大、政府投资建设超标准、工程造价高估冒算、审计机关工程造价核减决定难以落实等问题,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要作相关书面约定,以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特别是在国发2号文件出台以后,中央及各部门对我省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又迅速加大,各地需要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逐年增加,对审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条例(草案)》审议通过并实施,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有望得到解决,对推动贵州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