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定金交付后不予退还
期中成绩出来了,因儿子考试成绩很好,张某决定给儿子买个iPhone6s Plus作为奖励。到苹果手机店后,由于该门店没有金色款现货,需要另外调货,就告知张某可以支付500元作为购买手机的定金,等手机到货后定金将抵扣手机款。张某交付500元定金后,商家开具了相应的收据。双方约定张某于第二天来门店拿手机并支付剩余货款。张某回家后,却发现儿子的姑姑已经送了他一部新手机作为升学礼物。于是,张某前往手机门店,提出不再购买手机,要求退回定金。手机店拒绝返还定金,张某便向工商所投诉此事,请求工商部门给予帮助,要求手机门店退回500元定金。
工商部门分别向张某和门店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告知张某,双方签订的定金收据是合法有效的,张某不购买手机构成违约,商家有权不返还定金。该案例中的定金属于违约定金,也叫履约定金,履约定金的支付是为合同的履行作出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张某交付给门店的500元定金即属于对他们之间手机买卖合同的担保,张某交付定金以担保自己会于次日来履行购买手机的合同义务,而门店的买卖合同义务是提供符合约定的金色版iphone6sPlus给张某。张某告知门店不购买手机,则构成手机买卖合同的违约,无权要求门店返还定金。若张某并未违约,而门店无法提供约定的金色版iphone6sPlus给张某,则手机店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即给付1000元给张某。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的消费能力普遍提升,消费者在购物时,往往容易冲动匆忙支付定金,然后又因为各种原因反悔,给自己造成损失。
此外,还有消费者在购买了商品后又反悔想要退货被商家拒绝的情形。消费者对法律规定“三包”条款有一个误解,认为售卖商品的卖家是必须“包退、包换、包修”的。实则不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商品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卖家才承担“三包”责任。
建议大家理性购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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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