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日前,财政部印发《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地级市安排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不超过3亿元、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安排不超过4亿元,具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金额确定。
《办法》中明确,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海域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沿海岸线和海岛海域生态功能恢复的资金。《办法》实施期限至2020年。期满后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海岛海域保护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办法》中指出,保护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海洋环境保护。对自然岸线、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国家海洋公园等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三)修复整治。对滨海湿地、海岸带、海域、海岛等进行修复整治,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
(四)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系统,海洋生态环境观测监测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调查等。
(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办法》中明确,保护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支持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的保护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渤海综合治理等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办法》中提到,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等具体事项。地级市安排保护资金不超过3亿元、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安排保护资金不超过4亿元,具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金额确定。
项目所在城市负责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中央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纳入支持范围的沿海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备案。财政部根据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量、方案执行情况等,实施年限等编制相关预算草案,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按照规定程序下达保护资金预算。
《办法》中指出,采取因素法的,应该选取纳入支持范围的沿海地区滨海湿地整治修复面积、岸线岸滩整治修复面积、入海污染物治理量。因素法分配权重暂按3:3:4的比例确定。财政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海岛海域保护需要合理调整相关因素的权重。
来源:中新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