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出台全省首个山塘运行管理地方标准

11.09.2016  10:07

 

【本站9月11日讯】象山县历来高度重视山塘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946座山塘分类治理,建立一套内容完备、符合象山实际的山塘运行管理规范成为当前该县山塘管理的迫切需要。日前,象山县发布《象山县山塘运行管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山塘运行管理、工程检查、维修养护、经费保障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据悉,这是全省首个山塘运行管理地方标准。

一是明确职责、范围和设施。《规范》明确了山塘管理机构,确定了山塘所有权人、山塘主管单位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规定山塘主管单位、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山塘所有权证办理,包含水域水体使用权和主要建筑物产权,权产证可抵押。《规范》明确山塘管理范围库内为设计洪水位淹没线范围,两坝端为向外延伸10米范围,外坝脚有机耕路的,到机耕路外边线,无机耕路的,坝高小于等于10米的按10米考虑,坝高大于10米的为坝脚向外延伸坝高值范围。同时,《规范》对抢险道路、管理房、水雨情检测设备、标识牌等作了明确要求,防汛抢险道路要求能直达坝顶或下游坝脚,能满足抢险机械安全通行要求;当山塘距离居民点大于500米且无启闭机房的,应在大坝附近设置管理房,面积一般不小于6平方米;最大蓄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山塘应配备水位报警系统和水位尺,其它山塘配备水位尺;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设置指南》设置标识牌。

二是落实工程检查、维修养护和调度运行。《规范》将工程检查分为管理人员日常巡查、山塘主管单位汛前检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抽查、委托专业机构年度检查、特别检查等形式,确保山塘安全运行。同时制定山塘巡查制度,对山塘巡查范围、要求、方法、记录等做了规定,进一步规范山塘日常巡查行为,提高巡查质量,确保山塘安全。《规范》对大坝、溢洪道、启闭房、防汛道路等维修养护作了明确要求,要求及时消除运行中发现的各类破损和损坏,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和正常运用。每年12月前山塘所有权人根据年度检查结果编制上报维修养护计划。《规范》要求山塘所有权人根据需水单位的用水需求、区间来水量和库容情况,合理安排调度计划,每天山塘水位降低不应大于1.5米,每次放水后及时做好记录;山塘管理单位预先制定应急方案,明确防汛领导组织、抢险小分队的组成,分析突发安全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以及落实应对措施所需的人员、物资等。

三是明确制度保障、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规范》明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考核办法,指导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谁保安”的原则,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管理考核,管理考核涵盖山塘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山塘安全管理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及工程设施养护、管理区整洁等内容,做到奖优罚劣。《规范》要求每座山塘应配备至少1名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每年至少参加1次业务培训,并培训合格。同时规定检查频次,保证非汛期每隔10天检查不少于1次,汛期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规范》明确山塘运行管护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按经营收入专款专用、县财政适当补助三种形式,同时将山塘考核结果作为县级山塘安全管理经费补助依据,加强山塘维修加固资金补助。

象山县山塘运行管理技术规范》的出台是象山县山塘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该县建立较为完善的山塘管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