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统一格式规范全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是强化行政机关法治思维,促进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近年来,我区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行政机关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切实保证了规范性文件质量。但由于国家无统一规范的文书格式,各地各部门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文书各式各样,从文种到内容都很不统一,有的文书叫“函”,有的叫“意见书”,有的文书只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内容进行合法性评价,缺乏对文件制定主体或者程序的评价,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质量。
为解决我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文书存在的问题,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自治区法制办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文书样式,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文书统一称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要求出具意见书必须清楚表述以下内容:一是来文的主要内容、制定依据和程序,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依据以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反映的已履行的程序;二是文件制定主体的合法性,对文件制定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进行分析判断。对超越法定权限,如超越级别权限、地域权限、主管权限对某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属于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或行业组织自律范围内事项的,应建议不予制定规范性文件;三是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具体规定是否合法进行分析判断。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但其中一些具体规定不合法、不合理或者表述不明确规范的,应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四是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对来文是否严格、全面履行了有关程序进行分析判断。同时还统一明确了意见书的段落编排、表述和格式要求。
全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文书的使用,将为确保行政机关按照统一规范的文书样式的规定严格把好合法性审查关,确保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度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