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不单行,停工留薪期间再次受伤算工伤吗?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再次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为此,陈某一家将当地人社局告上了法院。
案例
2013年2月的一天,陈某像往常一样到公司参加开班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幸被撞身亡。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由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陈某的妻子、女儿都认为陈某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车祸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陈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原来,在2012年11月,陈某在工作中已经受过一次伤,还于次年的1月16日,被人社局作出过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右肩部受伤属于因工负伤。那么,2013年2月4日,陈某出院时的出院医嘱载明陈某需全休12个月就成为了阻碍陈某本次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根本原因。因为人社局认为,2013年2月的那天,陈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处于陈某2012年11月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内,故不能理解为上班。
陈某的妻子、女儿不服人社局的工伤决定书,将人社局告上法院,但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诉请吗?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处于停工留薪期内的陈某2013年2月的那一天到公司参加开班会的行为是上班吗?
本所律师认为,陈某2013年2月的那一天到公司参加开班会是上班行为。停工留薪期不表示工伤职工完全停止工作。现实中,由于工伤职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区别,不排除其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择提前上班的可能性。那么我们就不能一概认为停工留薪期内不会有上班事实的发生。
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到用人单位的行为,能否理解为“上班”,应综合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从主观方面来讲,应分析工伤职工是否有上班的意愿。本案中,陈某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公司于春节后,即2013年2月某日会开班。陈某于当天正常上班时间去公司,应推定其有上班的主观意愿。
从客观方面来讲,应分析工伤职工当天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本案中,陈某当天在公司全程参加了开班会,其当天所参加的活动系该公司职工当天的工作内容,故应认定陈某从事了工作内容。
综合主、客观两方面,陈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到单位参加开班会应认定为上班。既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上班是有可能的,那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再次发生工伤也是有可能的。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