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落实审计建议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日前,松阳县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近年来,松阳县审计局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审计中发现该县没有统一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造成专项资金有的被挤占挪用或被侵占,有的长期闲置未用,产生了较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了资金使用绩效。向县主要领导报送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已刻不容缓》《开展绩效考核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等五个信息专报,引起了县领导的高度重视,按照审计建议及县领导的批示意见,该县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下达作了明确规定。 要求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程序,在年度预算编报时间内进行申报。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县人代会审议通过。列入年度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专项资金经县人代会批准后下达;列入年度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直接下达资金用款单位。
《办法》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指出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支出预算拨款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专项资金严禁随意调整支出用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办法》重申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要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调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效果等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优秀且绩效突出的在安排预算时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在预算时不予安排;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对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则取消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